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725號
原 告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訴訟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被 告 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麟
訴訟代理人 王邵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於起訴後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為訴之追加,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57,756元。查本件原告擴張聲請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757,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7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5,65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2,0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