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913號
原 告 台灣電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士元
被 告 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騰蛟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2樓,法定代理人之住所亦設於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各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