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920號
原 告 國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基
被 告 大毅狄斯耐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國雄
訴訟代理人 翁志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3日14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按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6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變更,未據書狀聲明承受訴訟,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請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於文到10日內檢附被告管理委員會新任主委相關證明文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另附繕本。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