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鼎峰房屋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蜂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