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國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柏鈞
訴訟代理人 楊尚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榕熹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