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偉昌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鄉○○村○○街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賢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敬恒律師
住苗栗縣○○市○○路0000號5樓之1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商喜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8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