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697號
原 告 喬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光辰
訴訟代理人 王郁婷
陳琮翰
一、原告與被告劻漢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