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浩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曉芳
原 告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政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463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 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