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68號
原 告 麒鈞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鋒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彭宏穎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1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