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69號
原 告 允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允嵩
訴訟代理人 梁家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饗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98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