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685號
原 告 威格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連平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
劉珈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祥恩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1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