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60號
原 告 正長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學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鴻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