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86號
原 告 來速捷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區○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朱根瑩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曾煜哲 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4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5,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