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74號
原 告 乾唐軒美術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春明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4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