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79號
原 告 李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 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