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9號
原 告 艾莉詩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英
訴訟代理人 張家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捷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陳報請求被告返還之櫃臺工作桌價值若干?逾期本院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 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 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