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66號
原 告 鼎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揚
訴訟代理人 李皓霆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韓帛璋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7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向本院具狀提出:原告所主張兩造先前曾有約定給付所稱1成報酬之證據資料,以供核對印證,並將所提書狀繕本連同證物逕自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