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720號
原 告 赫里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秋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翔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80,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