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828號
原 告 巫清勳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和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000號之房屋(包含同段236建號建物及未保存登記之廠房,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340,700元(956,900+383,800),有房屋稅繳款書可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共210,000元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550,700元(計算式:1,340,700元+210,000元=1,550,700元;至原告聲明第3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