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28號
原 告 樂多多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少鈞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逢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7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