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56號
原 告 阡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凱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 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