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566號
原 告 國雄大禮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昇鴻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93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29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 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