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813號
原 告 忠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樂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契約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
二、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 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