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訴字第11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鴻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媚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見心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捷然
訴訟代理人 曾琤律師
張榮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當庭勘驗兩造提出之蒐證錄影光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