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訴字第11號
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鴻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媚
被上訴人
即被告即反
訴原告 見心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捷然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30日113年度中訴字第11號判決提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新臺幣8,92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