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保險簡字第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翁瑋廷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