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保險簡字第9號
原 告 程小鳳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徐來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同法第394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宣示判決在案。原告就本件給付保險金之請求,曾於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判決原告敗訴,然漏未就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爰依職權為補充判決。
三、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