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全字第6號
抗 告 人 林春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兆璿間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113年度第6號民事裁定不服,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