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全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林秋雲
相 對 人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彧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