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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      告  德蘭斯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0
9,750元
自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11月6日起至114年5月5日止
0.681%
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2%
0
204,250元
自113年6月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68%


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自113年7月6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0.355%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月5日止
0.681%
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2%
合計
2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