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陳金蓮
林惠茹
林宏琦
林國華
兼上 四 人
共同代理人 林伽芸
相 對 人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就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林子儀死亡,相對人應提供殯葬、納骨塔位及牌位等服務而聲請調解,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與相對人所簽訂之生活護照契約書第7條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