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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國簡字第10號
原      告  黃棟樑  
訴訟代理人  顏美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傅立祥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柏漢律師
參  加  人  忠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靜如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