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國簡字第10號
原 告 黃棟樑
訴訟代理人 顏美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傅立祥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柏漢律師
參 加 人 忠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靜如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