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01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張榮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3年7月26日宣判,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調查,故為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