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2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被 告 普亞凡(即普琮毓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普亞凡為被告普琮毓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普琮毓於民國113年4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普亞凡,並未拋棄繼承,此有被告普琮毓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繼承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普亞凡為被告普琮毓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