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進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