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57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潘立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
本金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週年利率
期     間
週年利率
30,346元
自112年10月6日起至113年1月5止
1.845%
自112年11月6日起至113年1月5止
0.1845%
自113年1月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595%
自113年1月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59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5月5日止
0.272%
自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