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72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張淑媚
被 告 鄭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49元,及其中新臺幣16,702元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113年6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8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