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8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林俊龍
王東隆
被 告 黃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3年7月25日上午10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故而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7月26日上午10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