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854號
抗告人 即
被 告 張儀成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8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