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85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耿宏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