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971號
上訴人 黃國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8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