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9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
張莉貞
被 告 葉翾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52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