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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03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淑媚
            黃麗芬
被      告  黃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7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逾期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1
20276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
20276元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