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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04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 告 蘇紀榮即蘇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