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14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宜恭
被 告 吳健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30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