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149號
原 告 阮氏玉賢
訴訟代理人 柳耀星
被 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訴訟代理人 賴佑昌
黃伊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受詐欺而購買GASH點數卡,隨即遭儲值至被告公司所經營之「星城Online」暱稱「Hsbddiu」之會員帳號內,被告受有不當得利云云。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固有明文,惟原告係與詐欺集團兌換越南盾,而提供其所購買之GASH點數卡序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以為對價之給付,是就GASH點數卡之給付關係乃係存在於原告與詐欺集團間。又GASH點數卡,係由樂點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可提供相關合作之線上遊戲服務、服務商品兌換,性質上類似虛擬貨幣,而具有財產交易價值,然本件係犯罪集團以詐欺手段取得原告所購買之遊戲點數,並以訴外人HO BINH(中文姓名胡平)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註冊之「星城Online」會員帳號「Hsbddiu」取得前開遊戲點數之利益,故原告主張被告受有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云云,自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