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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194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江秀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住所地在彰化市,有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稽。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