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194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江秀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住所地在彰化市,有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稽。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