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21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黃天助
粘舜強
被 告 廖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本金、利息之計算方式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