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33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李昆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1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