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40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張介柏
黎玉棋
被 告 羅景澤
上列原告因被告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11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7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